WTO与中国

WTO的前身是GATT(General Agreements on tairffs and trades)。本来是二战过后百废待兴,产生重建世界的一种设想:通过贸易自由化促进世界经济的一体化。GATT就是一套实践这一设想的国际法规。从1947年到1994年,GATT在不断地磋商谈判中变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拓展到了国际经济生活的许多方面。WTO就是这几十年法规体系总的替代。并且WTO是一个国际法人,具有协调的作用,比单纯的条约体系更有约束力。
中国入世前后都伴随着巨大的争议。为了入世,中国必须对自身的政治经济制度做出一定的改造,所有这些改造都是为了符合WTO的要求。中国向来较为封闭的经济系统被抛入了世界经济的漩涡中,接受世界商品的竞争。这种自由竞争到底是机运还是灾难?中国农业能否经受住国际商品的冲击,在当时就是论争的一个焦点——受得住当然好,但千万分散的农户构成的农业,如果受不住外国大农场的冲击,必然导致农民流离失所,社会动荡。结果是一国的粮食被把握在外国人的手中,整个国家不过是案板鱼肉,任人宰割。中国入世在经济和政治上的争论中走来的。


WTO有几条原则:

  1. 自由竞争原则。WTO要求缔约国必须对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非歧视待遇,在购买或销售时除适当注意本协定的其他规定外,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包括价格、质量、货源多少、推销难易、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作为根据,并根据商业上的惯例对其他缔约国提供参与购买或销售的适当竞争机会。
  2. 充分市场准入原则。主要是采取关税减让和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手段,推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关税减让谈判一般在产品主要供应者与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其他国家也可参加。双边的减让谈判结果,其他成员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不经谈判而适用。同时,WTO要求削减非关税的贸易壁垒,使关税成为唯一的保护手段。但是也有一些重要的例外,如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被允许实施数量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幼稚工业"也被允许加以保护。
  3. 公平贸易和互惠互利原则。主要是反对倾销和出口补贴。WTO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生产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缔约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产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产品的反倾销税。以及为了抵消商品于制造、生产或输出时所直接或间接接受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反补贴税的特别关税。同时,WTO强调,反对成员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达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 WTO还规定了互惠互利原则,在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削减中,各国应当对等,但发展中国家则享受某些例外。
  4.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WTO规定,任何缔约方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在某些情况下例外,可以实行数量限制但须遵守非歧视原则,不得指定供货来源。
  5. 贸易政策法规的全国统一、实施透明原则。WTO规定,缔约国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关于对进出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足资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习。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国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也必须公布。缔约各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队伍贸易方面的法令、条例、判决和决定。
  6. 非歧视原则。包括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 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 遇。WTO规定了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在实现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平等待遇基础上,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WTO规定, 内地税和其他内地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相同的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同时,WTO还规定了通过磋商解决争端原则。
    (摘自 王福春:中国与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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